治安案件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15:32:50 296 人看过

1、治安案件不予处罚情形具体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2、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治安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治安处罚的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和行为相适应原则;

(3)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具体理解公开原则

(1)实体公开

①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②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2)程序公开

①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②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④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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