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类自诉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首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若对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就会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对违法犯罪相对人既不会移送刑警队,亦不会作出治安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调查就会到此为止,该案就此结案归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害人完全可以拿着轻伤鉴定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此时就会遇到两个问题:(1)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2)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在自诉案件的受理上各地法院(包括派出法庭)操作不一,有的是自诉人只要提供伤情鉴定即可立案,对案件所涉证据材料可在法院受案后,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或依职权主动调取;有的法院是在自诉人立案时就要求提供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否则不予立案;有的法院对受害人的起诉先行登记等调取公安卷并审查后,再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这三种立案方式相对而言,第二类立案操作对被害人较为不利。该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就要有除伤情鉴定以外的其他主要犯罪材料(例如证人证言)等,这些材料大多由公安机关保管,当事人自己甚至所聘请律师都无法调取,而这时人民法院因没有受理案件亦不会接受当事人调查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取,当事人只有请律师进行调查,因律师调查没有强制性,实践中相当多的证人不愿意向律师提供证言,这样得话就使该种情形下的立案变得非常困难。除此以外,对当事人造成立案困难的还有上述的第三种情形,该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先对公安卷及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若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才通知当事人立案。这种方式人民法院庭前准备工作量大,但因为有受理前实质性审查这一环节,对当事人而言立案风险亦较大,因为经公安机关受理的伤害案一般都有较详细的案卷材料,能比较清楚地反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也有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仅对当事人作了笔录,就因为被害人所作伤情符合轻伤,便会中止本案的进一步调查。这样得话即使人民法院调取了该卷宗,也会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此时自诉人就只能聘请律师进行调查,这样又回到了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的立案困难。
假设上述障碍受害人都已成功克服,那么其起诉后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得到顺利保护?不一定。这个时候的被告人因为害怕受到刑事追究,往往在自诉人起诉后(甚至在起诉前)就已逃跑,或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避而不见,因为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自诉案件必由被告人本人签收,他人不能代签),被告人又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就可能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第5项的规定,说服自诉人撤诉或下裁定驳回起诉,尽管被告人也许就在本地甚至经常同被害人见面,但就是回避法院的传票送达。于是案件就会出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得不处罚,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能否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由其先行侦查在抓捕被告人后再审判或干脆将该案交由公安机关走公诉之路?也不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自诉案件,只能是证据不足,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但实践中提起自诉的案件,除非同一被告人被数罪并罚,一般不大可能获刑超过三年,因此公安机关对法院的移送一般不会受理。这时自诉人如果以被告人下落不明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第6项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应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自诉人一但撤诉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再次获得救济,即使被告人在以后重又出现,也不能再次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追究自撤诉后就到此为止了。
如此就出现一个怪现象:一个非法伤害他人达到轻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因属于自诉案件得不到治安处罚,被自诉人起诉到法院后,因没被采取强制措施而逃跑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从而使审判程序启动不了,同样受不到司法惩处。
难道真的就让被告人钻了法律空子了吗?也不然。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对轻伤害案件中自诉人在立案和审判阶段的权益保护困境。首先,在立案时只要受害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的规定,就起诉证据而言,人民法院有必要依以下两种方式决定立案标准。第一,对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提供了伤情鉴定和指控犯罪的证言(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明)人民法院就可立案,第二,对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仅提供在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人民法院即可立案,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到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调取,不再以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作为立案标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告诉自诉人补充材料,案件的处理结果由自诉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其次,在立案后至法院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或在逃的被告人,可决定逮捕,必要时可会商公安机关进行抓捕。这样的话,自诉人在伤害案中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
-
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469人看过
-
轻伤害案件侦结后被害人应有自诉权
161人看过
-
孕期离婚:权益保障与现实困境
433人看过
-
浅议轻伤害案件职能管辖的分歧意见及解决办法
147人看过
-
如何应对父母智障的困境?
481人看过
-
轻伤害自诉案件的办理程序
20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保障证人的权益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6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轻伤害案件是否属于个人自诉的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4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有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驳回自诉。
-
业主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9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
自诉伤害案件和公诉伤害案件的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9故意伤害的轻伤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如果是由对方提起刑事自诉,可能还好办一些:因为刑事自诉中允许私下和解,你积极赔偿、对方谅解时,还有可能争取不判刑; 如果是公安已经立案、将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就会麻烦一些:此时即使你积极赔偿,最好的结果可能也就是争取一个缓刑,但有罪判决是很难免除的了,对你以后生活工作有一些不利的影响。 最好是公安机关不立案,你们双方和解,如果公安机关立了案,那么,你就只
-
工伤赔偿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31如想实现自身的权益,就要抓紧时间解决问题。 首先考虑是否能确定劳动关系,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工友证明; 第二,确定损害后果,保留医疗费凭证等; 第三,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这里要注意时效的问题,法定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第五,因公伤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