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的处理意见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0:52:10 183 人看过

一、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2014年3月31日,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是怎么解释的?
    一、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二、主要内容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
    2023-04-28
    394人看过
  • 深圳集资诈骗案审理若干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深圳集资诈骗案审理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2023-04-28
    388人看过
  • 关于缓刑处理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内容
    缓刑处理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一、满足什么条件能判缓刑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判缓刑:1、适用的主体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有哪些缓刑的适用条件有: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2023-06-20
    68人看过
  • 关于处理电诈案件的法律意见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电诈案件的立案标准电诈案件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电诈案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立案:1、有犯罪事实,即现有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转移记录、聊天记录等,包括预备犯罪、正在犯罪、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或者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2、根据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对现有的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3、报案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因为误信短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该受理。诈骗达到三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电信诈骗的立案
    2023-07-12
    440人看过
  • 两高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最新解读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有效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解释规定
    2023-06-13
    462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2023-06-11
    54人看过
  • 关于适用量刑意见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适用量刑意见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2)对于
    2023-06-03
    434人看过
  • 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高法〔2001〕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下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
    2023-06-11
    189人看过
  •  依法处理的案件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些案件必须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但若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则可以代为告诉。对于这些案件,根据刑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刑法中,“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必须告诉才处理案件,若被害人自愿不告诉,则刑法不予处理。但若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则可以代为告诉。对于这类案件,根据刑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
    2023-08-26
    209人看过
  • 办理电诈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二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诈骗犯抓到后没钱还怎么处理诈骗罪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犯抓到没钱赔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可等犯罪嫌疑人服刑结束后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对诈骗行为的依法打击,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的根本利益。二、诈骗量刑数额标准2022诈骗罪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2年关
    2023-04-05
    85人看过
  •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内容】《意见》针对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等规定,分别从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明确认定标准和明确管辖原则四个方面,对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2023-06-11
    135人看过
  •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
    2023-04-25
    135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是什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主要是: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
    2023-04-27
    464人看过
  • 关于非法集资涉及民事部分的处理过程是什么
    大家对于非法集资都很熟悉,很多人即使不熟悉,也都听过,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是很大的,导致很多人投资受损,收不回来。但是非法集资通常也会涉及民事诉讼,民事部分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涉及到民事部分,大家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具体的内容可以到本文看看。一、关于非法集资涉及民事部分的处理过程是什么(1)起诉和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会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理财等方面。集资人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债权人起诉集资人追回借款。该债权人的出借行为和集资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即同一事实行为,需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1)执行阶段在并非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如你非法集资你的,我给你提供卫生服务、出售办公用品等商品发生法律纠纷时均不需要先刑后民。二、骗招常见方式:(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
    2023-06-18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是什么,对于集资犯罪如何处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4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
    •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是指哪些部门负责处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6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3
      关于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的内容,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坚持五项原则杜绝冤错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律师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以下要
    •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若干意见怎么写?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08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