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7:40:25 94 人看过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这一概念是我国立法之首创与独有。刑法理论上则通常使用“法人犯罪”一词。关于其概念,中外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无定论。新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将单位犯罪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的立法设想始自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刑法修改稿》,该修改稿第37条载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1996年8月31日的《刑法修改稿》基本维持了前述主张,只是将“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改为“谋取非法利益”。后在几次《刑法修订草案》中都没有动摇上述基本观念。新刑法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单位犯罪的概念,但只是对定罪原则作出一般的规定。在新刑法通过后多数学者的著述中,对单位犯罪概念作出界定时,都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某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其实,单位犯罪具有独特的本质,在刑法典中准确揭示出其内涵与外延,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应具体地表述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内部成员或其他代理人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反映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法处罚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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