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部拟定的《关于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在进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试点的企业中试行,并转发给所属劳动部门和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广泛地征求企业的意见。试行情况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请于七月底以前报给我们,以便研究修改后,正式颁发施行。
附:劳动部关于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的意见(摘录)
为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央关于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指示精神,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定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
企业单位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应该根据行业性质、生产规模、机械化程度、工艺过程繁简、产品是否固定以及企业所处的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来制定,一般的说,机械化程度高、工艺过程复杂、产品不固定、环境条件比较差的企业单位,非直接生产人员的配备比例应该高一些,反之就应该低一些。非直接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控制比例如下:
(一)工业企业
1.国防、电力企业为11─15%。
2.机械、仪表制造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省辖市,下同)管理的为8─14%;属于专(市)、县管理的为6─12%。
3.冶金、煤炭、石油、轻重化工、非金属矿、建筑材料等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为7─13%;属于专(市)、县管理的为5─9%。
4.森工企业为7─13%。
5.轻工、水产、粮食加工等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为6─11%;属于专(市)、县管理的为5─9%。
6.纺织企业为5─11%。
(二)基本建设企业
1.机电安装企业为9─13%。
2.土木建筑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为7─12%;属于专(市)管理的为5─9%。
3.地质勘探为7─14%。
(三)交通邮电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为7─13%。
2.公路、水运(不包括远洋运输)企业为7─12%。
3.邮电企业为5─11%。
上述企业中,职工人数在一万五千人以上,设有总公司(局、联合总厂)一级管理机构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外,多配备0.5─2%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
(一)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分别由中央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如下:
4.卫生保健人员按卫生机构和职工人数配备,具体配备标准如下:
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与职工人数的比例
保健站(室)
1:300─500
医务所(包括其他卫生人员)1:200─250
医院(包括其他卫生人员1:150─200
5.其他服务人员应按服务人员总数的25─35%配备。
三、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范围
(一)下列人员为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包括总公司(局、联合总厂)、厂部、车间、工段等所有实际从事企业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设计、描图、晒图、质量检查、化验等人员)和专职的党、团、工会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炊事、管理、保管、会计、食品采购及运输等全部工作人员;
(2)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保育、教养、医务、炊事、清洁等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业余文化技术教育、图书管理、厂报编印、广播、文娱等工作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包括企业举办的医院、医务所、保健站(室)等全部工作人员;
(5)其他服务人员,包括警卫消防、住宅维修、招待所、浴室、茶炉、通讯、电话等工作人员及其他勤务人员。
企业移交人民公社管理的职工福利设施,如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浴室、理发室等,凡经费主要仍由企业开支的,其人员应加算在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以内。
(二)下列人员可另作统计,不计算为非直接生产人员:
1.企业所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党校、团校和职工子弟中、小学校的教职员工;
2.企业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3.企业举办的疗养院(所)的工作人员;
4.专职的副食品生产人员(此类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
5.离开本企业下放到农村或其他单位劳动锻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下放在本企业基层劳动锻炼的则按工人统计);
6.离职学习和出国援外,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7.为兄弟企业代培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8.因伤、病休养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由劳保基金开支工资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
劳动部关于划分工业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范围的通知
31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49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495人看过
-
关于建立和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
277人看过
-
大连市政府关于征求《劳动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81人看过
-
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199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员工试用期部门意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9可以先多说说公司现在的优势优点,然后根据你自己平时观察的情况适当的提几点建议,可以从人员管理、工作效率、工作管理等方面来说,具体的得看你做的什么工作,根据你做的工作内容、性质来提。
-
劳动法关于职工医疗期的规定见意见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0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
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听证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24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在明律师提醒: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听证是公民很
-
-
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接收有哪些方式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5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接收渠道如下:1、12366纳税服务热线;2、12366纳税服务平台;3、税务网站;4、其他渠道。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类别:1、政策执行类别;2、执法规范类别;3、纳税服务;4、信息化建设;5、法律救济;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