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8:03 44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传〔1994〕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在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结售汇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帐户办法》),现将外债、外汇(转)贷款外汇帐户、售汇及还本付息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售汇凭证及兑付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自1994年4月1日起,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凭外汇局签发的“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详见附件一标准格式及印鉴)到售汇银行办理买汇及支付。售汇银行查验核准件第二、第三联格式、编号及印鉴真实无误后,办理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凭以上核准件至外汇调剂市场买汇。

二、关于开立贷款现汇帐户及还本付息现汇帐户及收支管理

1.1994年4月1日以后签字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协议,债务人可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贷款专用帐户。开户行根据《帐户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上注明开户行、帐号、加盖开户印章。开户行应根据帐户收支范围、监督帐户收支。按月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开户及帐户余额情况。

2.自1994年4月1日起,债务人根据《帐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凭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详见附件二)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帐户后,债务人须凭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件(详见附件一)到开户行办理外汇调入或支出手续。开户行查验以上凭证办理开户或帐户收支,行使监督职责。

3.自4月1日至5月15日,外汇管理局对1994年4月1日以前开立的外债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帐户进行清理,重新确认。开户行应凭外汇管理局4月1日以后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原帐户收支范围仅限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外汇收入与支出,经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可以保留,并按新规定继续使用。原帐户外汇资金用于还本付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将外汇转入新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同时,原帐户关闭。请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知客户。截止5月15日,未经外汇管理局重新确认的“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还本付息帐户”停止使用。

三、外债、外汇(转)贷款继续实行债务登记制度。债务人应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债务登记和还本付息核准手续。《结售汇规定》第十四条(一)所列,系指为偿还境内金额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的购汇行为,可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但还本付息时,仍需按《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核准手续。这种核准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证统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

附件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三)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四)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需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二、购买或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的15
    2023-04-23
    11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当前外债工作中的几个新动向及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93)汇资函字第1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城市、各经济特区分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高,投资规模扩大,国内资金短缺。特别是加强金融宏观调控、调整信贷结构以来,国内许多单位为解决资金紧缺问题,绕开管理,以各种方式转向国外资金市场筹资。违反国家外债管理的现象屡有发生。一、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值得重视的新动向:1.以接受境外机构存款的方式规避外债指标管理,扩大外债规模。2.对外担保不断增加,在总公司为海外子公司提供外汇担保的案例中,相当部分是以子公司为筹资窗口,担保项下的借款变相流入境内为总公司所用。3.申请增加短贷指标的省份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加,短贷长用的趋势逐渐明显。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的现象逐渐增多,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另有相当部分金融机构以外商投资企业筹款为名,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借款无须指标政策优惠,
    2023-06-05
    474人看过
  • 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4)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设备价款且设备入境的,应提供相应报关单;设备不入境的,必须说明合理原因并提供相关价格资料。如用于支付境内外软费用,或向国内供货商和承包商支付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用,应提供相关合同、付款明细及凭证。审核材料:(1)现汇贷款提
    2023-05-03
    16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深圳分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做好外汇年检工作,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1999年度外汇检查形式,由以往的企业自查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外汇年检结果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见附件);二、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如实说明被审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三、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年检结果进行抽查,对于没有执行上述要求的会
    2023-04-24
    195人看过
  • 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95)汇资函字第121号近来美元相对一些西方主要货币大幅度贬值,某些国家为调整汇率的变化相应降低了官方利率,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好转。针对国际资本市场这种有利的变化,为降低筹资成本,应对现有外债结构进行利率调整。现将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有关单位对现有外债的利率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高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的债务情况列出清单,并提出还款意见上报我局。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务是指能够在原债务期限不延长,规模不增大的前提下借低利率债务提前偿还高利率的债务。二、根据银发(1995)105号文有关精神,原则上应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债务结构调整。储备存款币别主要是美元。三、借低还高债务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程序报批。四、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不作为外债进行登记。直接用款单位可视同外债转贷款进行登记。五、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调整债务结构,借用国家外汇储备的,应通过当地
    2023-06-05
    181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2月8日起在北京地区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二、出口收汇系统
    2023-04-24
    106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