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
第一,公民的作品着作财产权保护期。绝大多数国家着作权法均规定,公民的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国在制定着作权法时,参照《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
第二,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大多数国家规定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的保护期少于50年。我国《着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则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
第一,计算机软件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第二,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着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限制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国人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外国人、无国籍人着作财产权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着作财产权为中国的着作权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着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三、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四、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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