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星光、张振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3:23 240 人看过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星光,男,生于1990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胜利,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振华,男,生于1987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星光、张振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星光、其辩护人彭胜利、被告人张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被告人赵星光及其辩护人彭胜利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害人杨XX重新鉴定,经本院决定,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星光、张振华在禹州市梁北镇秦村官大耜园自然村油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杨XX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致杨XX口腔上下唇粘膜挫伤,牙齿脱落,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

被告人赵星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有异议。认为被害人杨XX的牙齿脱落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对杨XX的伤情不应该承担责任,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承认自己在案发当时与被害人杨XX发生冲突,是杨XX酒后先动手打我们的,自己一时冲动才动手打人,认为自己有违法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星光的辩护人彭胜利辩称:公诉机关移交起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其一,法医鉴定结论与医院X光片之间有矛盾;其二,鉴定书与医院病例之间有矛盾;其三,被害人的两颗门牙缺失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有矛盾;其四,被害人在案发后向医生及公安民警表明自己牙齿被打掉的事实有矛盾;其五,被害人存在有极大的道德风险,不能配合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正常进行工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星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同时还辩称假设认定被告人赵星光有罪,量刑时应考虑和体现以下从轻情节:被害人酒后酗酒闹事,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端正诚恳;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张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牙齿脱落的后果,但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星光、张振华在禹州市梁北镇秦村官大耜园自然村油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杨XX发生厮打,厮打中致被害人杨XX口腔上下唇粘膜挫伤,牙齿脱落,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星光、张振华在第一次庭审中虽有异议,但是在后来的庭审中又表示认罪,同时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星光、张振华因琐事与被害人杨XX发生厮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星光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星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做出无罪判决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振华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牙齿脱落的后果”的理由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星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张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振生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曹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0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故意伤害罪普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2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890002017662的信用卡,后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经银行多次催收,至2010年6月仍未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41184.18元。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
    2023-06-11
    448人看过
  • 故意致人受伤构成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房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隗某忠,男,40岁(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五区丙3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某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隗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某忠与被害人史东丽相识。2009年8月1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五龙豪苑大酒店一层大厅内,被告人隗某忠与被害人史东丽因琐事发生撕扯,撕扯中,史东丽被拽倒在地,造成其双侧眼眶内壁骨折。经北京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
    2023-06-11
    285人看过
  • 陈某兵故意伤害案死刑复核判决书刑事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刑复字第35号被告人陈某兵,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小学某化,农民,住岚皋县城关镇方垭村。2003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5月8日以(2004)邢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某兵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兵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以(2004)冀刑一终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王某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因宅基地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朝素有矛盾,遂产生报复刘某朝的
    2023-06-11
    341人看过
  • 被告人朱伟亮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伟亮,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索XX及其诉讼代理人周喜明、被告人朱伟亮及其辩护人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害人索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决定而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后因双方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索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1日凌晨,在安阳市文明小区,被告人朱伟亮等人因故与索XX、刘XX发生纠纷,被告人朱伟
    2023-06-11
    71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至轻伤的刑事判决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院判决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构成刑事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打人至轻伤就是故意伤害罪吗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
    2023-08-10
    222人看过
  • 张海鹏抢劫罪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鹏,绰号法海,男,27岁。因犯寻衅滋事罪因涉嫌抢劫犯罪2005年8月19日被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5月25日到嵩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鹏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张海鹏伙同王XX(已判刑)、高XX(已判刑)、王X锋(已判刑)酒后在嵩县纸房乡高村路口,对嵩县大坪乡宋岭村司机王XX进行殴打后当场劫走现金200余元挥霍。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海鹏到嵩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提出异议,且有同案人王X锋、高XX供述及被害人王XX陈述、嵩县人民法院(2003)嵩少刑初
    2023-06-11
    256人看过
  • 李**犯伪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川,**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犯伪证罪,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邵*峰、被告人李*义及其辩护人陈*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义和彭*刚、彭*伟父子(均已判刑)因琐事与邻居吴*美、邵*峰发生争执,继而彭*伟与吴*美二人进行撕扯。彭*刚上前劝阻时,因彭*伟不听其父劝阻,彭*刚朝彭*伟脸部打了一巴掌,经法医鉴定彭*伟耳膜穿孔,系轻伤。后彭*刚、彭*伟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邵*峰
    2023-06-11
    312人看过
  • 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建国,男,36岁,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服装市场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8月19日被逮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国模,男,52岁,汉族,工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建国到朝阳区安慧北里天福园酒楼与马润江、付洪亮一起饮酒。当日21时许,张建国与马润江在该酒楼卫生间内与同在酒楼饮酒的徐永和(曾是张建国的邻居)相遇。张建国遂同徐永和戏言:待会儿你把我们那桌的账也结了。欲出卫生间的徐永和闻听此言又转身返回,对张建国进行辱骂并质问说:你刚才说什么呢?我凭什么给你结账?徐边说边扑向张建国并掐住张的脖子,张建国即推挡徐永和。在场的马润江将张、徐二人劝开。徐永和离开卫生间返回到饮酒处,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即寻找张建国。当张建国从酒楼走出
    2023-04-02
    421人看过
  • 牛振华交通事故索赔案今天宣判
    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对备受媒体关注的牛振华醉酒撞车身亡索赔案做出宣判。牛振华承担九成责任,两相抵后赔偿3000多元。2004年5月11日23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桥下,牛振华醉酒驾驶车号为京CFXXXX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左前部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前行驶的闫某驾驶的车号为冀TXXXXX重型箱式货车左后部接触,造成牛振华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进行了调查,牛振华酒精检测结果为205.0mg/dl,属于醉酒驾车;西外大街西向东方向限速为70公里/小时,牛振华驾驶的小客车车速经鉴定为85—101公里/小时;闫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6610千克,经对该车装载情况进行检测为29100千克;经检验该车后部无防护装置(后防护杠);经对重型箱式货车车速进行鉴定,结果为34—40公里/小时;闫某驾驶车
    2023-06-08
    281人看过
  • 王勇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勇,男,生于1973年。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7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院批准,同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潮江,男,江苏省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勇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勇及其辩护人杨潮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涉及补充证据,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1月至7月,被告人王勇利用被害人刘XX对他的信任,先后以做生意为由,骗取刘XX现金共计660580元,案发后追退赃款50000元。被告人王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
    2023-06-11
    380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附带民诉原告:姓名XXX,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被告人:姓名XXX,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某、被告人X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地村民XM某到被告人X某(写明争吵事情经过)在厮打过程中X某将X某打伤,并将其财产损坏。经鉴定,X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X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
    2023-06-06
    164人看过
  • 张鹏飞、龚磊磊伪证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飞,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2009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龚*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2009年7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龚*磊犯伪证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飞、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0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张*飞闻讯其父亲张XX与邻居刘X廷家发生争执,即赶到现场,发现张XX已受伤倒在地上。后被告人张*飞找到被告人龚*磊,让龚到公安机关作证,证实张XX
    2023-06-11
    111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辩护】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缓刑”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受害人王某(上海人)与被告人蒋某(江西人)以前在达州是生意上的伙伴,其平时关系很好且以兄弟相称,王某原向蒋某借款24000元。案发前一天晚上双方约定,第二天王某还蒋某以上借款,并在达州中心广场见面。案发当天,即2014年12月30日,双方在中心广场会面后,王某却称没有那么多钱,先还蒋某4000元,再给蒋某出具20000元的借条;而后王某虽向蒋某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但并未将开始承诺先还蒋某4000元的借款支付给蒋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王某首先一拳打在蒋某的牙齿上,蒋某在一气之下,将王某的右手食指咬伤,后王某向达州某区公安分局报案,某区公安分局以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在网上追逃,2015年3月12日,蒋某在上饶市某火车站乘坐火车时,被查获,2015年3月19日蒋某被达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蒋某被刑事拘留后,蒋某的家人通过网上搜索在百度找到本律师,在向本律师电话
    2023-08-17
    365人看过
  • 史高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高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武陟县西陶镇西陶村农民。曾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9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并于当日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元月31日起至2009年元月30日止;又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宝丽,焦作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高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春东、徐荷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高峰及其辩护人侯宝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温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39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书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0
      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4日,最长不得超过37日,被拘留两个月之久,可能说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而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当然也存在超过两个月的特殊期限。 最终能否免予刑事处罚属于刑法中量刑的问题,还要结合各种量刑情节来认定(除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外,还包括了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赔偿是否积极,是否真心悔罪等等)。被逮捕不一定意味着就不能免除处罚。
    • 打架互殴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5
      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另外,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缓刑。
    • 南京市刑法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5
      故意伤害罪适用于刑法条文第234条,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量刑规定是,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已经导致受害者重伤,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三年到10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受害者重伤或者残疾了的话,量刑可能是无期徒刑。
    • 故意伤害打一耳光能构成犯罪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3
      针对故意伤害打一耳光能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如是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1-01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XX省XX,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XX省XX.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XX看守所。 XX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