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卖给12人,一房多卖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2 08:55:14 338 人看过

事件经过:

据了解,报道中所涉及的房子是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的金江花园B区1号楼2单元1701号,该房是甘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察院建设的职工集资经济适用房,房主沈-洋则是矿勘院的职工。目前查明,被沈-洋以同样方式欺骗的有18例,涉案金额共计400余万,涉案房屋共有3套,都在同一个小区,交易次数最多的1701号房是沈-洋的自有房屋,被卖过12次。另一套位于1楼的住宅,在沈-洋父亲名下。还有一套更夸张,是沈-洋虚构出来的。

签转让协议时,沈-洋为每一户买家都提供了大体相同的《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察院分路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落款处有沈-洋的个人签名,同时还加盖了矿勘院的公章,落款时间为18日。经审讯,沈-洋供认协议是伪造的。

据分析,问题就出在经济适用房身上。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据查阅资料显示,报道涉及的金江花园经济适用房才开始招标,招标后即使最快速度建房也要一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金江花园的经适房中,没有一套满足满5年可交易的条件。那么可以推断,报道中涉及的交易都是私下交易的行为,这样就能解释为何一套房子能被卖12次后才被发现。

据了解,当地转让经适房的情况非常普遍,矿勘院很多有自住房的职工就将单位的经适房低价转让,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将购房资格转让,转让费从最初的5000元上涨到现在的数万元。为了避免类似的现象发生,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不要私下够买经济适用房,因为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随时有可能面临交了高额转让金还是买不到房的风险。即使侥幸买到经济适用房后也存在高风险,一旦发生像报道中出现的纠纷,还要去法院打官司维权,而最终结果也往往是被法院认为无效,权利得不到保护。

法律解读: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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