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如何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0:11:02 47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外国法院司法协助

1、可以不予外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情形如下:

(1)、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

(2)、属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情形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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