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空中警察或航空安全员配备(1/6)
【检查标准】
一、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配备空中警察或者航空安全员。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五十条,《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二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CCAR-68SB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勤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机长权力(2/6)
【检查标准】
一、机长执行职务行使下列权力:
(一)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二)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和飞行前后,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强制其离机;
(三)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对民用航空器处置作最后决定。
二、危及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破坏客舱内秩序的人员,机长可以要求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管辖或者授权旅客协助管辖。
三、机长、机组成员(包括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和机长授权的旅客,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诉讼的,不受法律追究;有关承运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亦不受法律追究。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职责(3/6)
【检查标准】
一、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民用航空器客舱内秩序,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二)对民用航空器客舱实施安全检查;
(三)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进入驾驶舱;
(四)防范和制止破坏民用航空器以及劫机、炸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活动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发生劫机、炸机等严重威胁航空安全的情况,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在机长授权范围内果断处置。
三、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执行职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依法检查其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以及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处理依据】根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航空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检查内容】航空安全员执勤(4/6)
【检查标准】
一、航空安全员执勤,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二、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检查依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处理依据】根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航空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检查内容】航空安全员条件和限制(5/6)
【检查标准】
一、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二、航空安全员按照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四、航空安全员年龄限制:男性不超过50岁,女性不超过45岁。
【检查依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十一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航空安全员训练(6/6)
【检查标准】
一、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批准的培训大纲专业训练,考核合格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二、每2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20天。
三、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不少于12小时。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考核一次,作出鉴定,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考核不合格的,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航空安全员执照。
【检查依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CCAR-68SB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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