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还是以三审终审的形式实现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这些问题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决实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由合议庭实行书面审。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后者同时是一些死刑案件的二审机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甚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学界对此多有诟病。”陈光中教授在2005年12月6日召开的东莞论坛上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在东莞论坛召开的第二天,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最高检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全院大多数副院长聚集武汉,召开了一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议。这次会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向外界透露。这个会议的次日,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延庆培训基地,《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一场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来自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专家在这个研讨会上进行了面对面的探讨。两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以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原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到死刑复核程序,关键就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认定,也就是复核程序到底是审判程序还是行政审判活动。”张智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这个观点。张指出,最高法复核死刑时并不要求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当前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以行政化形式秘密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双方都难以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行使其追诉权和辩护权。而周道鸾教授的核心观点是死刑复核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
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再开庭审理,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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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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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有什么作用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0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二○○七年三月九日)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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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阶段可委托辩护人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2死刑复核阶段是可以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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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怎么参与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5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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