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项行为不属于贪污受贿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1:43:25 233 人看过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

一、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

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2、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3、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08: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单位犯罪相关文章
  •  怎样揭露和打击贪污受贿行为?
    如果您要举报贪污或受贿行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交举报信,信中应详细描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此外,您也可以访问检察院网络举报系统,在左侧服务通道中找到网上举报栏目,然后填写被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原因总结。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如果您想要举报贪污或受贿行为,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交举报信,信中应详细描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这样,检察机关就可以进行调查。2.访问检察院网络举报系统,并进入相关检察院门户网站。在左侧服务通道中,找到网上举报栏目,然后填写被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原因总结。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的行为。 访 问 检 察 院 网 络 举 报 系 统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和检察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监
    2023-09-10
    305人看过
  • 受贿罪哪些行为可以属于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
    2023-08-18
    291人看过
  • 贪污行为是否属于较重情节?
    贪污的行为如果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贪污罪的,会根据贪污情节的轻重,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贪污罪如何量刑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规定首先,作为死刑界限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在对于贪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应从贪污数额与动机、手段、后果等两方面同时考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作为一种以获取财物为目标的犯罪,贪污的数额应是量刑情节的一个主要依据,“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数额巨大的基础上,该“情节特别严重”还应理解为贪污动机恶劣,手段
    2023-07-01
    338人看过
  • 不贪污受贿的官员就没有犯罪行为了吗?
    一、检察院内设机构:反贪局、反渎局。1、反贪局VS反渎局定义不同反贪污受贿部门(简称“反贪局”):反贪污受贿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简称“反渎局”):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2、反贪局VS反渎局案件受理范围不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范围: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范围:(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枉法仲裁案民事、行政枉法仲裁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
    2023-06-03
    464人看过
  • 携卡潜逃是否属于贪污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某乡政府的出纳员,2003年至2005年多次挪用公款共12万元与人合伙投资苗木种植。2006年上级对该乡政府进行财务审计,周某担心其挪用行为将被发现,十分慌张,遂携带单位当日收取的3000元社会抚养费和一张存有2万元备用金的银行卡外逃,由于乡政府与司法机关和银行及时联系冻结了该卡,周某在外地取备用金的行为没有得逞,半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3000元社会抚养费已被其在外逃途中全部用完。[分歧意见]对周某挪用12万元从事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对其携带本单位3000元社会抚养费和2万元备用金银行卡外逃的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这种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周某携带2万元备用金银行卡外逃,这与携带现金是不同的,单位财产并未脱离乡政府的控制,事实上也被冻结了,周某只是占有一张没有价值的“卡”,对其中的2万元并没有实际的占有,不具备贪污罪的法定构
    2023-06-11
    219人看过
  • 什么是贿赂贪污偷税行为
    贿赂偷税行为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多个罪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希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要查纳税人税务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就会构成行贿罪。一、明星偷逃税会被刑事处罚吗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依法履行是正道偷税逃税是违法犯罪行为。偷税行为的总特征在于:“假”。纳税人主要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达到偷漏税的违法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比 如开假发票、做假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比如阴阳合同:设立阴阳合同,收入少的放在阳合同中,公开并用于纳税,达到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再如,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
    2023-03-23
    42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更多>

    #单位犯罪
    相关咨询
    • 哪项行为不属于贪污受贿行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0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 单位行贿属于贪污受贿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1
      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单位不存在贪污的问题,只能是个人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行贿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无论是个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还是单位行贿,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均应当依法追诉。 一、贪污罪立案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 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哪些行为算贪污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6
      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算贪污行为。
    • 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2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 受贿罪哪些行为可以属于受贿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