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骚扰、跟踪妻子和亲戚朋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下是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一)定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申请1、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申请人应当通过签名和手印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前、诉讼期间或者诉讼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诉讼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人身保护裁定后15日内提起离婚诉讼。逾期未提起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或者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的证据表明,他们遭受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申请。有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害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三)审查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后,应当迅速审查申请的形式要求和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方便的原则适当简化。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取得证据进行核实或者听证。(4)裁定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经审查或听证,人民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有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4)必要且有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所;(5)禁止被申请人在离下列地点200米以内活动:申请人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地方;(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其他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问题:(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支付申请人的生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因暴力行为接受治疗的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用等必要费用。被申请人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如有必要,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延长至12个月。
丈夫自残妻子可以离婚吗
离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当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不能再恢复时,可以提出离婚。或者当一方有家暴行为时,也可以离婚。如果丈夫有自残行为,妻子长期与之生活在一起心理上可能会留下阴影,因此妻子可以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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