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效率依次加快。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首先,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确实是最为快捷的方式,之所以快捷,是因为公证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事先认可,司法实践中发生实质性争议的可能性最小,即使担保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最小。
其次,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比,实际执行效率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来源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能被终结,转而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终结的原因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一、相关费用
1、公证费用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作为最快捷的方式,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而其他两种则不需要。公证费用根据不同的公证机关而定,参考值为债务金额的千分之三。
2、诉讼费用
普通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诉讼费用有统一明确标准,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有的不收费,有的按每件100元收费,有的参照支付令案件收费,有的按照诉讼一审程序收费。如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重庆市高院则明确“按件收取申请费”。
二、管辖法院
1、普通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确定。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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