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3:39 336 人看过

文号:合政〔2005〕140号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颁布日期:2005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内容: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确定办法,统一业务规程和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具体业务经办和管理上分市、县两级操作。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委托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县经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县经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每2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在肥东、肥西、长丰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最长不超过48小时。六、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在肥东、肥西和长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住所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七、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八、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次月起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九、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全部费用。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十一、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十二、单位或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如鉴定结论没有变化,所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十三、2004年1月1日起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
    2023-05-03
    276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2023-06-11
    426人看过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二)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2023-05-03
    54人看过
  • 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法规名称]: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颁布机构]:[颁布文号]:[91]财法字10号[颁布时间]:1991-3-14[执行时间]:1991-3-14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财政复议)是财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认真做好财政复议工作。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财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对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财产的扣押、冻结、变卖和扣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财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资金经营
    2023-04-24
    31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误工费赔偿的金额暗战实际收入减少的金额来弥补,但是要分有固定收入与没有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来比较的。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费等于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但是,无固定收入的是按照平均的收入水平来进行补偿的,误工费与实际减少的收入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
    2023-08-17
    215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6]045号各地、市、州、林区劳动局:现将《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已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现将目前《实施方案》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向外借出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均属企业在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2、新方案实施前,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但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
    2023-06-05
    50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二、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
    2023-05-05
    79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对公共汽车电车的管理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市场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公共客运企业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使《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服务质量。二、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业务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车辆须依法持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的从业人员须依法申领上岗证件。客运交通企业应当按前款规定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并依法接受监督。三、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及配套
    2023-04-23
    116人看过
  • 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复议申请1.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的
    2023-04-24
    9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
    2023-06-06
    133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文字号】建科[2008]221号【颁布时间】2008-12-4【失效时间】【全文】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
    2023-06-05
    406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2023-05-03
    477人看过
  •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浦东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试点区城管大队、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公交车辆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设施等的建设和改造,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予以落实。二、关于实施日期《办法》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从2003年6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
    2023-04-22
    140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4〕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实施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4〕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实施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工伤保险的实施暂由各市、区实行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负责。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
    2023-06-09
    6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规定》的意见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内容提示: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继续加强合作,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二)建立禁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0
      请参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