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退回问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被退回的处理有:
1.因鉴定材料发生耗损被退回的,委托人应当补充提供;
2.因未支付鉴定费用被退回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应当按期支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二、医疗损害鉴定责任等级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划分的,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一般是医学会,医学会也是拥有等级之分的,最低到最高分别为市或者区的医学会、省级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三级之间有顺序,不可以跳过鉴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当地的鉴定结果,可以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n(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n(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n(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n(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n(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n(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n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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