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检察院对法院的抗诉申请书
1.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抗诉申请书要提交几份
抗诉申请书需要两份,一份交给原审人民法院,一份由原审人民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三、民事监督申请书和抗诉书的区别
民事监督申请书和抗诉书的区别在于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作出的抗诉法律文书,既可以依申请作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而民事监督申请书是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由检察院判断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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