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10:50:07 173 人看过

可诉性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5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章
  • 行政行为可诉性怎么认定
    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要看该行为是否为法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规定的精神,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认定,关键在于审查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上级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对象对下级所作的批复、指示、指令、责令等内部行政行为,其虽然不是以外部相对人为直接相对人;但如果该行为具有导致下级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力,且对外部相对人产生了必然的、实际的和确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内部行政行为实际影响到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时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
    2023-06-13
    439人看过
  • 先复议后行政诉讼诉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一、先复议后行政诉讼诉的行政行为有哪些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
    2023-06-17
    412人看过
  • 非仲裁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案情梗概?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诉方周*美赔偿经济损失等劳动争议一案中,针对被诉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问题作出了仲裁决定书:认定被诉方周*美的委托代理人肖*槐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其代理资格;由被诉方周*美本人或委托具有代理资格的其他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周*美、肖*槐不服该仲裁决定,以某市劳动局和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劳动局不是适格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被告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周*美、肖*槐的起诉。原告周*美、肖*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但在本案中其却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劳动
    2023-06-13
    351人看过
  • 行政裁定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吗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拆迁不服可以起诉吗不服强制拆迁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
    2023-02-24
    109人看过
  • 论通知类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黑龙江省大庆市发改委邹晓霞、侯世明各种各样的通知在我国的行政活动中占了很大比重,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一案将对通知性质的界定和通知类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纳入到学术视野。一、通知的性质及其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动态意义上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对象,并且对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影响。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不同,范围也不一样,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法律监督方面都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当然是否属于特定的对象
    2023-06-06
    467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可诉行为与不可诉行为
    【可诉行为】列举旨在引导: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概括旨在保持开放: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的开放性角度考虑,亦即注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这一维度,我们只需把握目前规定的不可诉行为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都应该被认为是受案范围。【不可诉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涉及国家主权或重大国家利益的具有政治意义的行为。司法解释第2条: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①国防行为通常有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通常有签订国际条约、与他国建交断交等。②并非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是
    2023-06-06
    6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咨询
    • 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对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1、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不服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行为有哪几种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2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
    • 行政不作为可诉的对象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7-06
      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办理人员或者行政机关本身提出申诉或者诉讼,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
    • 又审查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5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 可诉行政行为的性质特点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4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