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按时验收,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接受工程。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的,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公路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承包方对公路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方批准已分包了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该公路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但是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5、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公路建设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没有通知发包方检查,自行隐蔽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没有按时到公路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公路建设工程日期,并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检查,填写公路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交发包方。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公路建设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检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果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检查费用和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交付竣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公路建设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其他竣工条件。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逾期交付工作的,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7、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承揽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由公路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路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的,承包方应当返工,并承担返工逾期交付的返工费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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