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青岛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受理条件
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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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8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定点医药机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或者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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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第22条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