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17:05:05 460 人看过

一、抵押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抵押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方式: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抵押合同的效力的其他认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什么

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下列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抵押合同的签订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抵押的登记部门根据抵押标的性质有所不同。如,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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