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水运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加强老旧工程船舶管理,保障工程船舶施工安全,规范进口工程船舶的行为,依据《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行政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发[2004]471号),进口工程船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现将具体程序公告如下:
一、登记事项:购买二手外籍工程船舶、光租外籍工程船舶;
二、登记受理机关:交通部(水运司)
三、登记条件:
(一)购置(光租)人应具备与进口船舶国家认可的相应工程施工资质;
(二)工程船舶船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进口要求;
(三)船舶应用于大型工程项目的投标或施工;
(四)其他证明材料。
四、提交登记的文件
(一)登记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提交人的资质复印件。
(三)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购买、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进口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五)参与水运工程投标的证明文件或施工合同
五、登记程序及登记证明文件
(一)提交人应将按要求填写的《进口工程船舶登记表》连同有关材料报交通部(水运司)。
(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购买、光租工程船舶的经营人,可持《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登记表格的填写与印制
《进口工程船舶登记表》样式见附表一,由申请人填写。
《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样式见附表二,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附件:一、进口工程船舶登记
二、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
交通部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进口工程船舶登记表
经营人名称(盖章):
经营人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人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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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事项种类│○1、购买外籍工程船舶┃
┃(请选择并在│┃
┃“○”处划“√”)│○2、光租外籍工程船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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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人基本情况及工程船舶基│┃
┃本资料│┃
┃│┃
┃│┃
┃│┃
┃│签字:盖章┃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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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机关│○同意登记○不同意登记┃
┃审核意见│┃
┃(选择并│同意登记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
┃处打“√”)│┃
┃│○其他文件┃
┃│┃
┃│┃
┃│┃
┃│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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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附件二:进口工程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正本/副本/存根)登记证书号:DJ[年度]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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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经营人名称:┃
┃┃
┠───────────────────────────────────┨
┃┃
┃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工程船舶经营人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
┃┃
┃┃
┃┃
┃登记机关盖章┃
┃┃
┃年月日┃
┃┃
┃┃
┃本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说明及注意事项┃
┃┃
┃一、本证由登记机关填写。┃
┃┃
┃二、本证一式三份,正本、副本按规定程序交经营人,存根留登记机关。┃
┃┃
┃三、本证手写、涂改、过期均无效。┃
┃┃
┃四、本证不得租借、转让,如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五、船舶经营人应按照本证登记事项,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合法从事施工任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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