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要制作请求书,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七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相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制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作。被请求方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方的特殊要求制作。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立案监督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形。
一、刑事里把监督为题的成因分析?
1.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活动知情权
立案监督权应包含立案活动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三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质询权)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纠正权),而对检察机关关于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却未作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缺陷,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信息渠道严重不畅的根本原因。在法无明文规定监督者享有知情权的情形下,期待被监督者自愿通报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立案活动知情权的缺失,使相当多的案件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立案监督举步维艰。
2.刑诉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措施,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性的法律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询问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公安机关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的义务。但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关于应当立案的通知后拒不接受建议或者虽然接受建议却消极侦查,对此应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后果规定的缺失使该条规范的效力大大降低。
3.刑诉法对立案监督的范围界定过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即消极立案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现象并不少见。受利益驱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的影响,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立法上的疏漏造成检察机关对此类违法现象无法实施应有监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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