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诈骗罪辩护属于民事辩护还是刑事辩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18:12:34 381 人看过

校园贷诈骗罪辩护一般属于民事辩护,但如果因诈骗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涉及到刑事辩护行为。

校园贷在很多高校十分流行,很多同学就利用这个机会做出违法的事情。比如骗取同学校园贷,在法律上属于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校园贷的种类有:

(1)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2)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

(3)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一、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行政处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二、校园网贷诈骗4大套路

套路一以好处为诱饵,引诱贷款

诈骗分子在大学校园内以“给好处费”为诱饵,让大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在网贷平台贷款,事后给大学生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现金作为“好处费”,并承诺所有贷款均由自己来还,与帮其贷款的大学生毫无关系,然而一但贷款成功,便人间蒸发。

套路二发布虚假广告,骗取押金

诈骗分子一般在搜索引擎上大量散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待大学生搜索到该公司信息后与其联系,便伪造贷款合同,并要求大学生缴纳数千元的保险金,有些还会继续以信誉不足等为由,多次要求学生向其转账。

套路三骗取学生信息,迅速转账

诈骗分子还会先通过各种手段,如制作虚假贷款申请表获得大学生手机暂时使用权、银行卡以及个人信息,将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绑定后再交还学生,并以该大学生名义在网贷平台多次办理大学生贷款,时刻关注到账信息,一旦到账迅速转移,随后销声匿迹。

套路四谎称“黑户”漏洞,套现分红

诈骗分子谎称大学生分期贷款可以操作为银行内部的“黑户”,从而不用还款,可以利用这一软件漏洞赚钱。这种主要方式主要是让大学生分期贷款购买高端电子产品后再低价出售,套现后诈骗分子成功“分红”,事后贷款平台催大学生还款时,“大忽悠”已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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