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二)《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四)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五)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四、以已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进行质押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或持票人已经在票据上背书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时,相关行为人再进行票据质押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出票人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内容时。《票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出票人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情形下,通过票据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质权,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向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二)出票人以外的背书人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内容时。《票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在出票人以外的背书人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内容时,通过票据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取得票据质权,也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不对其承担票据责任。
-
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81人看过
-
股票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人看过
-
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要注意什么呢
491人看过
-
证券债权在设定质押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208人看过
-
什么是股权质押,设立股权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352人看过
-
审查破产的实质要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408人看过
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的一种形式。票据融资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票据获得资金,票据质押是一种债务担保方式,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时行使票... 更多>
-
承兑汇票质押是什么意思?出质人设定质押背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6承兑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法,
-
商业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6关于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在贷款合同,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债务人财务稳健、风险越大: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撤销或变更,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但可向
-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应该注意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9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进行质押
-
股票质押,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24(1)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 (2)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应该采取公平拍卖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如有其他方便清偿的财产,先以其他财产清偿; (4)限制股权质押在执行时也应该采取拍卖方式。为此,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是完全可行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完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统一规范。
-
股东质押股票的问题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08控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般占有公司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所以控股股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诚信的义务。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