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职工周某就再也未领到过和生活费,单位的理由是:双方的已同时终止,工资和生活费的问题就无从谈起了。单位的理由成立吗?
周某于2001年应聘到山东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03年9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月工资为2700元。2005年12月30日,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济南市工商局吊销,周某仍在单位工作至2007年11月15日,之后,科技公司不再让周某上班。2008年初,周某因效益工资问题,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科技公司未再给周某安排工作至今,也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科技公司至今拖欠周某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资,未发放周某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为索要工资和生活费,周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我单位于2005年12月30日已被济南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也就不存在为周某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的问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亦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周某为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科技公司应支付周某工资,故周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周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仲裁庭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周某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工资62100元(2700元/月×23个月)、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9044元(760元/月×70%×17个月)。记者高原通讯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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