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9:43:44 439 人看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院执行仲裁裁决的现状

从我院对33件仲裁案件的执结情况来看,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的28件,中止执行2件,听证不予执行1件,无财产执行2件,其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仲裁裁决表示口头或书面异议的19件。从执结的方式来看,自动履行21件;和解3件;强制执行3件;委托执行1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仲裁裁决的执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从以上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向我院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大都得到了有效执行,且自动履行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除了与法院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关外,主要是因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因而仲裁结果也能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从而自觉履行仲裁义务。

2、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情况较为常见。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了口头或书面异议。特别是房地产公司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约定将与购房者的争议提交仲裁,当事人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故对于此类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较多,而在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未果的情况下,往往以故意不履行义务对抗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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