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签署日期可以与开工日期一致吗
答案是可以的。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合同签订前晚于合同施工日期,应当是双方对之前工期的状态达成了一致,只要参照合同条款就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般都是合法的。
二、开工报告的日期是填合同上的日期还是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若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2、地基处理分包的,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3、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三、怎么认定开工日期
在开工日期的认定上,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国际惯例相比,更容易产生歧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下称“FIDIC合同条件”)对开工时间的规定为,“工程师至少应提前7天将开工日期通知承包商。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即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确定开工日期。[1]如上所述,我国《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3.2条规定,开工日期是发包人同意的开工通知上载明开工时间,该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实务中,因受政府政策、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进度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等影响,发包人迟迟不能确定开工日期,监理人也因此无法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鉴于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严格性与各方当事人逐利性存在矛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开工通知有可能记载不同的开工时间,此外,上述文件记载的时间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也可能不一致。在司法实务判例中,也存在大量关于认定实际开工日的不同裁判意见及方法。据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单独对此进行规定,详细列明了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具体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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