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1:09 10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第六条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关联法规:

第八条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03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文章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辽工商发[2004]59号发布日期:2004-6-3执行日期:2004-6-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把在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基层工商所,下同)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办案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一
    2023-06-06
    349人看过
  •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
    2023-06-08
    248人看过
  • 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规定:一、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讲究信誉。二、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必须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认真研究市场需求,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做到产品适销对路,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三、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四、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而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一律不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对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执法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而言,目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不统一,难以适应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给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增大了随意执法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考虑到有些地方在此之前已经制定并正在使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实际情况,各地原有文书可以继续使用到1
    2023-06-06
    242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探讨
    商业秘密案件大多是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利用司法鉴定来认定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于我国司法鉴定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一个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很多,而且许多结论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京举办了“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研讨会以商业秘密的法学理论为核心,以武汉X公司与天津X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为研究材料。不仅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商业秘密的法理问题,还探讨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武汉X公司与天津X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事实如下:本案系武汉X公司侵犯天津X公司商业秘密案,涉案事实为17套图纸,而涉案图纸中所含的技术资料是一套冷轧硅钢设备中的5种单体工业储罐湖北某鉴定中心和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进行了多次司法鉴定第一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是: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术资料为武汉X公司商业秘密第二次司法鉴定意见授权
    2023-05-07
    18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1-10-23执行日期:2001-10-23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局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
    2023-04-23
    26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安[1995]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自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和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以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内对外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公约及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当前社会上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盗版、销售等违法行为仍相当猖獗,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文化出版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盗版、非法出版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盗版等侵
    2023-06-08
    261人看过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检查大队、北京经纪人协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关于经纪人注册登记问题(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均可依法设立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经纪人注册登记的管辖权限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以从事经纪业务为主的,其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应表述为“XX经纪”字样。(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从事XX经纪业务”;经纪项目包括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旧机动车、技术、产权等。(四)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人备案告知书》(见附件一)。二、关于经纪人备案问题(
    2023-06-07
    9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的法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不当问题的答复(1993年5月28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花雕”商标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依法享有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对已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的,自裁定之日起,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切实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现就服务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品类似和商品商标近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和服务商标。三、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
    2023-08-05
    153人看过
  •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侵权行为吗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侵权行为。自然人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判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
    2023-06-22
    434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以下简称“12315”网)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现就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以下简称“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通知如下:一、总体规划“12315”网是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子网,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2315”网以已有的(或正建的)工商行政管理网
    2023-06-07
    384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切实纠正用公款吃喝玩乐的不正之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2、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为办
    2023-06-07
    150人看过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行政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州国税发[2000]126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随着新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实施,有关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自趋完备,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日益加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速推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的条件下,对严格税收执法,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严格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规范税收执法势在必行,不仅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而且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基础,严格管理,保护自身。为此,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就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税务登记1、户管分工,应严格按照户管分工的范围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不得为不属于本单位户管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市区对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纳税
    2023-06-06
    6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88-1-19执行日期:1988-1-19湖南省益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商标广告科《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再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2023-04-23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更多>

    •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7条有哪些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 工商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如何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哪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哪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每年都有被起诉、锒铛入狱的科技从业者,或有意或无意,但都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共同维护社会、行业的信息安全健康环境,不仅仅是信息安全从业者的责任,期望大家携手,一同前行。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7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
    •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