崴脚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1:54:04 232 人看过

员工下班时,在工作地点崴伤脚的,能够视为在工作范围内,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到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能够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的受伤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工作时间因为工作而受伤的情况下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

1、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该《条例》对工伤认定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文简单、笼统,不具体,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容易让人产生歧议。因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滞后性不言而喻,由于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工伤事故错综复杂,仅一个《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审查的需要。

2、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执行不到位。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企业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中小企业用工制度比较灵活,不象大企业那么规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对单位用工情况很难调查清楚。因为工伤保险费全部是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认为工人流动性强,又没有固定的劳动合同,今天在这里干,明天在那里干,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单位的损失;有的企业因其生产的特殊性,只交少数人的工伤保险,故意降低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也有些单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有些劳动者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劳动者本人仅对工资关心,对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过问,所以单位不积极履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3、地方政府的政策缺少以人为本的理念。目前,社会各方面都在观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积极倡导人文关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任务,搞活地方经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给招商企业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认为缴纳工伤保险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影响了外商投资本地企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外资企业的发展,政府对企业是否交纳工伤保险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少去招商企业调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招商企业以此为理由,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地方政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4、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容易产生分歧。由于目前法律对工伤行政部门处于什么地位没有给予明确定位,既不是中立地位,也没有规定认定工伤是否应当进行听证但又要按照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办理,工伤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可以明确的告知大家,申请工伤认定通常只需要一些打印材料的费用,以及工本费用,当然如果请律师代理的话,自然需要缴纳律师费用。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律师收费的具体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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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5日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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