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COMET”轮无单放货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08 02:53:48 332 人看过

原告:**集团广州**电器厂(简称“**电器厂”)

被告:美国**轮船公司(AmericanPresidentLinesLimited,简称“**轮船公司”)

第三人: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业广州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3年7月29日,**电器厂与**坡艺明灯饰公司(GBLIGHTINGSUPPLIER,简称“**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电器厂向**公司出口一批灯饰;**电器厂发货后以传真形式将提单发出,**公司须在3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电器厂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公司;若有违法提货的行为,视诈骗论。**电器厂分别委托**公司、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手续。1993年8月14日,**公司接受**电器厂委托,将910箱照明灯具及变压器装入箱号为APLU701135的集装箱,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委托**轮船公司承运,在黄埔港装上**轮船公司所属的“EAGLEWAVEV.002”轮,**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8043.1993年8月21日,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接受**电器厂委托,由其所属的**公司负责该厂的货物出口手续,**公司将783箱照明灯具装入箱号为ICSU2302804的集装箱,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委托**轮船公司承运,在黄埔港装上**轮船公司所属“EAGLECOMETV.112”轮,**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7949.上述两套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轮船公司,收货人为**公司,装货港为黄埔,卸货港为新加坡,运费预付。经由黄埔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上述两票提单项下货物的贸易术语为FOB,货物价值分别为58,994.148美元和39,669美元。

货物运抵新加坡后,**公司未依协议付款,并且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后于1993年9月16日、9月17日致函**轮船公司,要求**轮船公司将上述两票货物交给其指定的陆路承运人YUNGXIE运输(私人)有限公司承运,车号C,并保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经新加坡港务当局证实,该两票货物分别于1993年9月16、17日交付放行。

**电器厂持有上述两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两票货物提单的背面首要条款均规定:“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交付受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协议的条款调整,包括……(3)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条款或经1924年布鲁塞尔公约修改的1921年海牙规则生效的国家内一个具有裁判权的法院裁决因运输合同而产生争端的规定。”

1994年8月15日,**电器厂以**轮船公司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轮船公司赔偿无提单放货造成的经济损失162,928.80美元及其利息。同时,**公司和**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且表示支持**电器厂的诉讼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裁定准予**公司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轮船公司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电器厂认为:**公司及**公司为**电器厂向**轮船公司托运的两个集装箱的货物,价值分别为96,448.45美元和66,480.35美元。货物运抵新加坡后,承运人**轮船公司在提货人没有出示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违反了承运人的有关义务或保证,侵害了**电器厂作为上述货物所有人的利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62,928.8美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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