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林地能否承包给个人。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
(3)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采用分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第五十二条发包人(集体组织,一般是村委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事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承包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1)承包人占用承包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取得一定数量、质量和位置的土地和森林,集体组织产生的山、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滩涂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二)利用承包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收取承包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收入,按照约定的数额向用人单位支付收入后,取得剩余收入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合同收入可以继承。(4)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承包人对承包经营权的惩罚。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将承包土地分包出去,没有劳动力或其他业务。承包经营权转让所得归承包人所有。(5)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仍有权按照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业机械等。(六)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2)承包人的义务(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不搞掠夺性经营,而且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情况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良土地,提高土地生产力。(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支付承包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的收入。(3)承包商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后,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承包人交付约定金额合同收入的义务可以减少,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干涉。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3)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对应的,所以只是简单列出,不会重复。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收取合同收入,监督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的义务是将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交付承包人使用,并将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破坏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承包耕地、草原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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