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减薪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04:20 400 人看过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降低工资。单位在孕期、哺乳期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或者延长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所谓延期,是指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动延长至相应情形依法消失,即:,相应情况消失后,劳动合同到期,可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续签是指在现行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和其他可能变更的合同条款。这与保险无关,将延长至哺乳期结束。根据《劳动法》精神,哺乳期为产后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和个人都需要考虑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选择延长或续签劳动合同。如果选择延长,可能有两个考虑:一是等到哺乳期结束后再决定是否与朋友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与朋友解除劳动关系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减少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但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四)女性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职工(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自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双方可以上诉表达自己的要求p>维权的历史发展是21世纪中国特有的一个新词,西方学者直到21世纪中叶才注意到这个新词的社会文化意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维权”一词的使用频率逐渐高于其他类似词语,如“维权”、“维权”。它在2000年前后由一个缩写变成了一个新词,据研究,“维权”一词在1992年以前没有出现在《人民日报》上,后来在时间上与“和谐社会”一词有着相似的起伏。从2004年到2006年,中国政府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维权日”被广泛使用。然而,2006年以后,“维权日”一方面蔓延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外的更多领域,另一方面,整体使用频率也逐年下降

这可能是“维权”一词在2000年代中期以后政策很少提及的原因,当新成立的胡文系统开始采取更加民粹主义的治理策略,“维权”一词从原来的积极或中立的含义重新定格为更加消极的含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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