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怎么公证?
收养办理公证有以下程序:《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
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业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的效力有哪些
收养的效力有: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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