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13:30:16 137 人看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①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②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①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②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③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④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8)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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