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产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9 12:50:25 155 人看过

【案情介绍】

王-进(男)和李-霞(女)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霞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家人和朋友轮番劝解,两人仍互不相让。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霞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进认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霞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王-进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李-霞,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李-霞则认为,自己擅自流产是因为与王-进之间感情不和,对与他共同抚育孩子丧失了信心,且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生育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丈夫王-进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霞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进生育权的伤害,王-进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能够待以实现,驳回了王-进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根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王-进与李-霞同样享有生育权和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权益。李-霞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选择“不生育权利”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

【法律提示】

这其实是两个权利冲突下的一种价值取舍,在冲突下,要优先保护弱势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n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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