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1)第一次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天,也不得晚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5天。(2)未来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在今后的债权人会议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总额为1/在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组织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四条
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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