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以证据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真实充分的证据是指:
(一)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
(二)每个终审案件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
(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已经确定;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律,从证据中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结论。
二、哪些人不符合被判决死刑的条件
不适用死刑的条件如下: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执行死刑的程序
执行死刑的程序:
1.在交付执行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当以注射或者枪决等方式;
3.执行死刑完成后,由法医确认罪犯是否已经死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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