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竞合的分类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一)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二)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三)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3、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四)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二、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吗?
法条竞合并不一定就是从一重罪处罚,出现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二)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三)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货币伪造行为吸收行使货币伪造行为。
3、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四)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三、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
大家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特征一共就是包括以上三种。首先法条竞合所触犯的罪名肯定是两种以上的,但关键就在于这些犯罪行为之间是有逻辑上的重叠关系的。比如说招摇撞骗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如果当事人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的话,就直接按照招摇诈骗罪来处理了。
-
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248人看过
-
怎么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100人看过
-
如何合法制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有哪些分类
110人看过
-
竞争性发包的分类
264人看过
-
如何在法律上制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的分类是什么
66人看过
-
限制竞争协议的分类
416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
竞业协议补偿标准的分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7竞业禁止协议补偿标准是协议期间不能从事同行业的同类工作,补偿为正常工资的一半。签不签自愿。你已经尽到提前30天告知公司离职了,所以你可以自动离职。企业拖欠工资不发可以到仲裁部门举报,需要准备: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企业代缴的保险,比如劳动合同,工作服,工资条,工作证,工牌,工作笔记等等。有多少准备多少。
-
-
有哪些想象竞合犯的类型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17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1、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数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一人又打伤一人,是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2、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即指一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一枪打死两人,这是同种类的相象竞合犯。
-
种类竞合和聚合的区别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8责任竞合: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生,各种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聚合,亦称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