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结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1:36 361 人看过

1994年10月23日,《深圳特区报》刊发消息,报道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功调解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技术系xx公司的商业秘密,该项技术于1992年12月被深圳市科技局列为1993年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993年4月和5月间,陈某与施某先后应聘到xx公司工作并参加了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的开发研制。xx公司还与陈、施二人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陈、施二人应承担对公司的生产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如他们离开公司另行求职,须保证在3年内不泄漏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1993年11月,陈、施二人辞去xx公司工作,跳槽到深圳A公司,继续从事活体技术的研制开发工作。xx公司发现后,曾先后三次致函给A公司,声明活体技术是xx公司的商业秘密。但A公司仍于1994年3月19日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活体技术为实用新型的职务发明专利,陈、施二人被列在发明人之列。A公司还陆续投入80多万元对活体技术进行了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

xx公司于1994年4月28日诉至深圳中院。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调查认为,A公司和陈、施二人的行为已经明显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也是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宗不正当竞争案。

1994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审判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A公司向xx公司支付活体技术商业秘密转让费21万元,追加xx公司为活体技术专利申请人,此案的诉讼费5510元由陈、施二人分半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1: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由谁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管辖权法院的级别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来说,则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涉及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则要注意对案件本身的性质加以区分。对于仅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管辖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管辖法院有级别要求的,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侵害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
    2023-03-03
    478人看过
  • 【商业秘密】劳动争议纠纷与商业秘密纠纷的区分
    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曾庆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陆地方舟公司聘用曾庆文为技术主管,负责电动汽车的机械设计,合同期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庆文应保守陆地方舟公司如下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源代码、技术方案、电路设计等;2、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价格等。曾庆文在职期间,陆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其离职后亦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曾庆文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陆地方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公司任职,如违反约定,曾庆文应向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陆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损失。2008年9月,原告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研究院)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
    2023-06-08
    264人看过
  • 大连侦破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4个月的秘密侦查,近日成功破获了一起商业秘密案,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这也是大连警方破获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今年5月30日,大连理工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慧到经侦支队报案:从2007年起,大连某高校附属工程队违反约定,将其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大连某高校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气瓶爆破片技术,私自泄漏给西安某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气瓶爆破片的生产、销售,造成大连某高校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减少300余万元。为避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潜逃,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销毁犯罪证据,警方前期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注意收集从被害单位及群众反映来的西安某装备有限公司、大连某高校劳动附属工程队的所有信息。采取多种侦查方式摸清了涉案单位的人员结构和经营情况,并密切关注涉案单位动态,掌握大量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证据。8月6日,大连警方以李鸿远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过
    2023-06-09
    343人看过
  • 首起侵犯台企商业秘密案件近日成功办结
    10月28日讯(吴金森柳彩霞)石狮市首起侵犯台企商业秘密案件近日成功办结,石狮人蔡某因无照经营及侵犯商业秘密被处以罚没款5.85万元。据悉,今年3月份,一家台资企业到市工商局投诉,称灵秀镇一家服装加工厂违反约定,将该台企自行设计的童装款式披露给广州一家贸易公司,而且擅自生产这些款式的童装,严重冲击了该台企的原有客户和销售市场。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高度重视,指派专人督办此案。经查实,2008年底该台企为履行与巴勒斯坦客户的童装购销合同,将产品的加工生产下单给灵秀一家服装厂,并将自行设计的52款童装设计图纸提供给该厂,在签订合同中约定所有款式不得外流。2008年10月,该服装厂老板蔡某违反保密协议,擅自将17款童装设计样本披露给广州一家贸易公司,并生产这些款式童装8448套。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与台企签订和解协议,赔偿台企的损失。该台企老板给石狮市工商局送来了
    2023-06-09
    452人看过
  • 深圳审结一起职业病纠纷案
    深圳审结一起职业病纠纷案患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获赔9万多元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报讯(记者张先明)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志得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张家祥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6011元,深圳市龙岗深圳审结一起职业病纠纷案患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获赔9万多元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报讯(记者张先明)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志得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张家祥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6011元,深圳市龙岗区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赔偿张家祥经济补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2654元。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湖北省英山县农民张家祥受聘于志得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科科长,从事丝印、喷油管理工作。1999年4月,张家祥受聘于深圳市龙岗区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出资兴办的“三来
    2023-06-10
    90人看过
  • 民事起诉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民事起诉书原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被告: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告: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曾担任原告技术部主管职务,掌管原告的全部技术资料。由于该资料属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原被告于第一被告上岗时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由原告按月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保密费,被告承担保密义务。____年__月__日
    2023-06-07
    133人看过
  • 首宗医患纠纷仲裁案高效结案
    011年2月28日,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成功促成患方与深圳市南山某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将调解书送达医患双方。双方当事人对仲裁院提供的医患纠纷仲裁服务和效率均表示满意。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根据患者市南山某医院在纠纷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于2011年1月6日受理此案。由医患双方各自选定其信赖的仲裁员和仲裁院夏昆山院长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于2011年2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对双方开展耐心、细致、有效的调解工作,并根据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经送达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确保患方获得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仲裁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体现了以下优势:一、独立公正、自治和谐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卫生部门、医院没有关联,消除了患方的怀疑和抵触情绪,为医患双方在法律框架内提供了新的沟通协商和解决纠纷的平台。这
    2023-06-06
    374人看过
  • 是劳动纠纷还是商业秘密侵权怎么分析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内容上看,商业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结合本案来看,客户名册是在其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自身独有的经营信息,结合《保密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可认定为经营信息。但是,公司缺乏有关技术信息的证据材料。从特征上看,商业秘密由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缺一不可,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没有为公众所普遍知晓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所
    2023-03-16
    421人看过
  •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保密措施的3层含义
    在商业秘密认定的司法实践中.保密措施本身不是—个问题,其本质是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问题。一定意义上,一些地方法院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性指导文件,与其说是在规定“保密措施”本身,还不如说是在规定,何种措施是合理的、足以认定为具备了保密的主观要件。从我国司法实践看,保密措施至少包含了三方面的意思:第一,合理的保密措施足以体现持有人保护权利的主观意愿,这种意愿必须为相关人员所感知和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这里实际上要求,保密措施必须足以体现持有人“权利”保护的主观愿望,这种愿望足以从外部为他人所识别和感知。在朱*辉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法院认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是指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能使义务人明确知悉权利人有保密的意图。在**公司诉张-
    2023-06-02
    48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纠纷如何解决?
    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1、起诉解决。被侵权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自己道歉赔偿损失。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证明侵权造成原告实际损失的证据;2、向工商部门投诉解决。投诉后,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已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
    2023-07-04
    486人看过
  • 周建明与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民事判决书(2005)赣民三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业主。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196号鸿丰花园8号门面,身份证号:360622671205001。委托代理人李*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金(曾用名殷*君),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九龙街银龙苑A栋14号,身份证号:360622751003004。委托代理人吴*明(系殷*金的丈夫),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站前北路16号,身份证号:360622197304163939。上诉人周*明因与被上诉人殷*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九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明及其委托代理人
    2023-04-22
    399人看过
  • 北京首例互联网商业秘密案宣判侵权者获刑
    沈某从北京某仪器有限公司辞职后,将手中掌握的技术资料等披露在互联网上并被大量下载,致使该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被泄露。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沈某提起公诉。近日,沈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据检方称,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由互联网披露商业秘密案。2005年6月,沈某应聘到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从事某型号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其间,沈掌握了该项目一定的技术秘密。2006年6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后,沈因不满工资待遇辞职。离开时,沈违反公司有关的保密协议规定,擅自将其掌握的相关技术资料带出公司。在其离职后的一年时间内,沈在某专业网站的论坛上陆续发帖,将自己手中掌握的技术资料、电路图纸披露在互联网上。沈的帖子被网络用户多次点击、下载,致使该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被泄露。据门头沟检察院介绍,被侵权公司系我国分析仪器业内知名厂商,由其研制的某型号色谱质谱联用仪为科技部“十一五
    2023-06-05
    401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就取证难的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寻找对策,指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的取证确很困难。原因有法律的不健全、司法人员的能力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对解决取证难提出建议:一是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上下级合作,地方企业的效益直接影响着地方的财政收入,因此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不奇怪。根据在基层办案的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请求省一级职能部门出面协调。二是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全社会依然没有对这类案件的重要性、对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普遍共识,加强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人还指出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过程中重点关注具体而非笼统的侵权数额,因此侦察机关在报批逮捕的时候应将犯罪数额具体化。
    2023-06-08
    173人看过
  • 个案评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与不正当竞争
    【案例评析】针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以机械连续刮浆负极工艺为主要内容的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十八所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十八所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根据天津市高院所委托的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对抚天电源公司生产的“抚天牌”镉镍、氢镍电池与十八所生产的“兰天牌”同型号电池作出的检测结论,在检测项目中双方产品除镉镍电池的正极骨架以外,其他项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可见,抚天电源公司的相关技术与十八所的商业秘密内容相同。如果抚天电源公司是通过自行研发等正当途径获取了该项技术,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该公司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2023-06-08
    42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什么方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27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一般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处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请求第三人介入调解;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工商部门投诉解决;如果涉嫌犯罪,应报警处理。
    • 如何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4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追诉。没有达到这一数额,不以本罪论处。以上就是对
    • 商业秘密侵犯哪些权益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6-25
      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商业秘密侵权会判刑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刑法规定,是有可能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吗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29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