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在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各个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1.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仲裁机关之间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该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8条还特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劳动者当事人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2.级别管辖,亦称纵向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纵向上确定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受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这一级受理的。3.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如本案中新安区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争议应由长定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于是将其移送给长定区仲裁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己受理的,不应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4.指定管辖,是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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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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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4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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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管辖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6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仲裁委提起仲裁,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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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所属机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6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你们受理案件时根据注册地或者是企业的住所地都可以。不愿管得话,依据注册地移送;愿管得话,依据企业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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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管辖范围的一个机构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8不是。行政上应当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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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仲裁庭?应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章仲裁庭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十四条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