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在侵犯的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时,才构成此罪。
(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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