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
产品责任当事人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人。一般是指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赔偿义务人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消费者可以在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选择一个作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对二者起诉。
二、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因产品质量责任属侵权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举证责任。
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四、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1年的,便丧失了胜诉权。法律同时规定,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请求赔偿权,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赔偿范围和数额。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1)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伤残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财产损害引起的损失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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