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1:37:17 446 人看过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而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证据的性质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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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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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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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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