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36:28 141 人看过

内容提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关键词:犯罪过失注意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构造违法性认识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①,从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新中国刑法在1950年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总则部分的犯罪一章中规定,过失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己行为之结果,而竟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之发生者②。把“无故意”作为过失存在的前提。而此后的1980年实施的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第十五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了过失犯罪,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过失。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犯罪过失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一种罪过形式。犯罪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构造,同时,如何将注意义务、违法性等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联系统一起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问题犯罪过失,按通说,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但关于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英雄认为,所谓注意义务,从客观上看,能不能说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一个标准;具体的说,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的结论加以考虑。这种注意义务就叫做结果回避义务③。也有的学者认为注意义务是结果预见义务④。还有多数学者认为,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⑤。笔-者认为,注意义务是一种主观的精神上义务,包括认识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和意志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是一种客观的行为上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所以两者不能同时包括在过失的注意义务之中,精神义务和行为义务是有本质的不同的。注意义务也不仅是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预见义务是一种认识的义务,即要求行为人的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应该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正确的充分的认识;而所谓意志义务则是指,行为人应该在其认识的范围内对行为加强意志的支配,以履行结果避免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都是对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首先就违反了认识的义务,进而没有在意志上加强支配,表现在行为上就是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虽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但这种认识不能说是履行了义务,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充分、正确的认识,而是错误的估计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错误的相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从这一点上说这也是违反了认识义务,进而也便在意志上没有加强,同样没有采取行为上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样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虽然注意义务是结果避免义务的前提,但是两者毕竟不是相同的事物,故不宜把它们统一在注意义务之下。或者会认为这样的细分会太过于复杂和繁琐,但是,笔-者认为,过失中关于义务的这种构造,有利于对诸多问题的说明。首先,在过失的两种类型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平衡的关系。按照通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从而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只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如此看来,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是行为义务的违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是认识义务的违反,这两者在构造上就产生了不平衡,而在定罪和量刑上,没有明确规定区分这两种过失。其次,如前所述,注意义务是主观的精神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是客观的行为义务,两者本质不同。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所谓回避犯罪就是不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此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法律所要求的一定的作为、不作为。以行为人的内心态度为中心来理解过失时,内心的注意义务就不仅仅是结果预见义务。作为行为人内心的精神作用,有知的方面和情意的方面,在情意方面的要素,是为实施回避结果,所需要的作为,不作为赋予动机的义务①。大-塚教授指出了主观精神的义务,是值得肯定的。另一位学者野*稔认为,对于过失,应当将作为主观的要素的过失与作为客观的要素的过失相区分。将前者作为应当考虑到采取结果回避措施的义务。亦即,使意识处于紧张状态以采取结果回避措施这种表明内部态度的义务(主观的态度)②。这两位学者都把预见结果和赋予动机的意志的义务作为主观的注意义务,而把在客观面上的行为义务的结果避免义务作为客观的注意义务。仍然把结果避免义务放置在注意义务之内。这样会使不作为犯的对作为义务的违反与过失犯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的界限不清。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违反了应作为的结果避免义务,而这也是过失犯,所以,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之间界限不清。如果把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分开,则自然是界限分明的,过失犯罪都是违反了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而在过失犯罪中,如果结果避免义务有要求以作为的形式履行的而行为人是以不作为方式违反的则构成了过失的不作为犯。如行为人系一铁路扳道工,在值班之时,因为过失忘记执行任务,结果发生了重大事故,则行为人本来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但由于过失而没有注意及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不作为犯(过失忘却犯)。这样,不作为犯与过失犯就可以区分,前者是从行为方式上来说明的,后者则是从主观罪过方面来说明的。是存在相交的两个集合。所以,笔-者认为过失中的义务有两种,首先是主观精神上的注意义务,其次是客观行为上的结果避免义务,这并不是注意义务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对过失的整体的把握,则犯罪过失是由主、客观两方面构成的,这在下文详述。而注意义务不是由主客观两方面所构成,因为注意义务并等同于过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空。【关键词】强制拆迁;执法主体;裁决;行政法律关系。【全文】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冯其江强制拆迁,也称强行拆除。一般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而由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强行予以拆除的执法行为。一、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
    关键词:防卫正当防卫防卫制度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以下简称新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又形成了新的分歧和疑问。对正当防卫成立的各种条件及防卫过当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不同理解及认识,希望引起有关方面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关注。一、正当防卫的基本理论关于正当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
    2023-05-31
    117人看过
  •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一)家庭暴力的现状。据有关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2005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
    2023-04-27
    463人看过
  •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
    关键词:防卫正当防卫防卫制度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以下简称新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又形成了新的分歧和疑问。对正当防卫成立的各种条件及防卫过当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不同理解及认识,希望引起有关方面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关注。一、正当防卫的基本理论关于正当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
    2023-05-31
    22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探讨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创新和突破。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至今已有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和完善。在总结处理劳动争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处理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仲裁时效过短;(3)司法解释已将举证责任倒置列为一项制度,但效果不理想。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列出了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退市、辞退等原因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2023-05-07
    20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1-27
      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徐某离开住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5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