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有什么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05 10:51:23 160 人看过

一、破产重整有什么财产

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清算后的财产归谁

破产清算后对于剩余资产的分配是需要分配方案的,这些资产也要依法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清偿后再分给股东。

三、公司破产清算后,由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

一般是拍卖、变卖、折价公司的资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n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n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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