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中发现新罪需要做什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9:44:58 233 人看过

补充侦查时发现新罪的处理: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补充侦查后案件会被如何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若是侦查结束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来审查,检察院的相关职员在接收到由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刑事案件后,是需要认真审查的,若是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此时就需要按照流程将案件退给之前的公安机关,并要求限期完成侦查任务。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仅是负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的,此时也是可以作为公诉人来审查起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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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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