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撤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41:11 311 人看过

1、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批复》(工商企字[2002]180号),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依法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借款关系,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依法借款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股东是否抽回出资,仅以股东向公司借款为准。没有法律依据。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向公司借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仅以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向公司借款的事实确定其是否提取出资,法律分析应结合股东的主观方面,确定股东向公司借款或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资本外逃。无论是企业之间还是股东与其投资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向一方借贷资金,都是符合商业交易和市场经济的普遍行为,除非借款本身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如提取资本金,或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如严重资不抵债,债权无法清偿,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撤资行为的批复》(工商企字[2003]63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机构一般企业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自筹资金,否则,借钱是违法的。非金融机构股东以贷款名义向公司提取出资的,可以依法查处。股东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借款行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的,不应视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为抽逃出资行为。但是,并不是贷款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表象构成了确定资本金提取的依据或依据。贷款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后,可以确定贷款确实存在,股东确实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主观上不存在资金退出的意图,因此,不符合资本外逃的本质,不作为资本外逃处理,同时,上述公商企字[2003]63号文件规定,非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东“以贷款名义抽逃出资”,他们“可以依法查处”。从文件的设立要求看,除存在“贷款”外,并以“贷款”名义,由银行提取资本金。因此,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在公司成立后准备借用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成立后,收回注册资本;股东以借款或者委托投资的名义提取注册资本,并长期在公司往来账户中记帐,但未将提取的资本返还公司的,根据上述文件,可能涉嫌提取资本,即使非金融机构的股东向公司借款或借入资金,如果股东出于自身生活或经营需要,如启动大型项目或继续需要大量资金,由于暂时流动性不足,不得不暂时向公司借款,以缓解股东的迫切需要;借款时,股东具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和主观还款能力。因此,借钱的目的显然不是“以借钱为名,不宜承认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借款资金后,如果股东已经逐步归还或者正在逐步归还,或者正在积极尝试归还,就不应将其视为逃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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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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