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的约束和监管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特殊性在于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式的形式有所更新,这些行为在其涉及的法律认定上,是否违法、法律依据何在存在模糊性。另外,由于各国的法徽本来就存在一些差异,且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认识也不一样,国际问尚无统一的网络交易法则。如果经营者利用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有关行为认定上存在的争议,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针对国内市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内法律的监管将会鞭长莫及。造成法律规制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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